隨著信息傳播技術的快速發展和各類互聯網平臺的興起,個人、機構均可通過注冊公眾賬號借助平臺公開發布信息,成為新聞媒體等專業內容生產機構之外的重要內容生產者。互聯網平臺成為用戶獲取信息的重要渠道。互聯網平臺的興起及公眾賬號數量的日益增多,在一定程度上滿足了用戶多元化的信息需求。但同時,一些互聯網平臺落實管理主體責任缺失,部分公眾賬號在運營中傳播虛假信息,甚至侵犯他人合法權益,亟需規范。
在這一背景下,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出臺《互聯網用戶公眾賬號信息服務管理規定》(下稱規定),《規定》共計十八條,包括互聯網用戶公眾賬號信息服務提供者及使用者主體責任、個人信息及權益保護、賬號處置、行業自律、公眾監督、行政監管及違法處置等條款,對規范網絡傳播秩序、維護良好網絡生態具有重要意義。
新修訂的《互聯網用戶公眾賬號信息服務管理規定》于(2021年2月22日)起正式施行。公眾賬號是指互聯網用戶在網站、應用程序等網絡平臺注冊運營,面向社會公眾生產發布文字、圖片、音視頻等信息內容的網絡賬號。全面修訂的《規定》旨在進一步加強互聯網用戶公眾賬號的依法監管,促進公眾賬號信息服務健康有序發展。

新修訂的《互聯網用戶公眾賬號信息服務管理規定》共23條,包括公眾賬號信息服務平臺和公眾賬號生產運營者主體責任、真實身份信息認證、分級分類管理、社會監督及行政管理等條款。
在落實公眾賬號生產運營者主體責任上,《規定》提出,公眾賬號生產運營者應當建立健全內容和賬號安全審核機制,不得從事惡意注冊賬號、編造虛假信息、煽動極端情緒、剽竊原創作品、實施網絡暴力、進行敲詐勒索、買賣交易賬號等違法違規行為。

《規定》明確平臺的管理責任,體現了權責對應的原則。作為網上信息的直接出口,互聯網平臺在傳播鏈條上最有條件和能力對內容進行直接控制。互聯網平臺在運營中,享有巨大的權力,獲取巨大的利益,也要承擔起相應的社會責任。此外,相對于政府監管部門的后置管理,互聯網企業前置管理的成本低、收益大,可將不良信息帶來的負面社會影響降至最低。因此,提供互聯網群組信息服務的互聯網企業,必須承擔起網上信息管理的責任。
新《規定》的重點就在于,除了對互聯網運營者個人的監管,現在還加大了平臺承擔責任的力度,這對于消費者來說是一個天大的好事。

與此同時,隨著互聯網營銷行業等新業態新模式不斷涌現、快速壯大,為網絡經濟增添了新的活力。如今,與互聯網平臺息息相關的職業數不勝數。例如“互聯網營銷師”,在數字化信息平臺上,運用網絡的交互性與傳播公信力,對企業產品進行多平臺營銷推廣的人員。 這個新興起的電商職業從2016年初步脫穎而出,“社交電商”“直播帶貨”等互聯網新業態新模式不斷涌現,如雨后春筍層出不窮,直至今日已經形成了令人蜂擁而至的行業現狀。職業亂象也比比皆是。因此,按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》《網絡直播營銷規范》等相關政策要求,需提高直播電商從業人員的規范意識和職業素養,在激發網絡經濟新活力的同時,也需要遵守相關的法律法規。各行各業互聯網平臺必須要有自己的公信力。